明城一店主趁夜凿洞.....不料这一凿却换来十日行政拘留!

古有匡衡“凿壁偷光”,今有鞋店主“凿墙住人”?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件事还得从这个月月初开始说起~

消防检查行动
本月初(1月9日),明城消防办联合镇派出所到明城旧街“小档口”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时发现,蒲城皮鞋店商铺存在违规住人、无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问题。



(房间内部隐患重重!这么小的房间内居然还存有煤气瓶和煮食工具?太危险了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

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明城派出所要求店主立即整改,对床板进行拆卸,同时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该商铺居住场所作出了临时查封处理。

(该店铺因存在违规住人问题,房间被派出所临时查封)

(商铺房间入口被查封)

(明城消防办工作人员对店主耐心讲解教育)

(店主签署整改通知书)
看到这里,你以为这就结束了?
店主依照执法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请消防部门来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继续营业?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顺利地解决......
欲知后事如何?请跟小编看下文!



(我的天!居然在鞋架子旁凿了个“大洞”?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

1月10日晚上九时许,明城镇派出所再次来到该商铺进行消防“回头看”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虽然被查封房间的封条完好无损,但店主林某擅自凿墙,打通了另一个门口闯入查封场所。同时,执法部门要求当场拆卸的床板亦被重新装回,店主又偷偷摸摸在房间里住了起来......
看来店主还是清楚地知道擅自撕掉封条是要被行政拘留的......
但,是不是不撕毁封条就不会被拘留了?大错特错!即使不撕毁封条,擅自闯入被查封场所也是会被依法行拘的!下面请看“普法”~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主这次真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明明只要按照检查要求落实整改,一切按照合法程序操作,被查封的房间就可以重新解封。可现在,该名店主因涉嫌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为,被明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小编再次提醒各位商铺店主!
小商铺多数
没有进行防火隔离
有的店铺老板为了省事省钱
还直接把“家”安在了店铺
天气一冷用火用电增多
店铺火灾也就难免多了起来
千万不能够为了节省开支,而把生命安全置于脑后。
安全
提醒
1、要注意火、电、气的使用安全,晚经营结束后,一定要全部切断;
2、店铺内常备灭火器,用于扑救初起火灾,避免小火变大火;
3、发现火势不可控时立即逃生并报警,不贪恋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