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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检察丨佛山首次!因花生油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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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顺德检察

近日,我院依法将被告人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两个刑事案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我院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佛山市检察机关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谢某某自2014年8月开始,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食用花生油。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450μg/kg。林某自2001年10月开始,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食用花生油。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食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95.8ug/kg。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据专家介绍,花生油是珠三角地区居民最常用的食用油,摄入量大、食用人群广泛。黄曲霉毒素是已发现的最强致癌物质之一,可同时诱发多种癌症。擅自生产、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认为该起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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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释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食品安全,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

✦我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谢某某承担刑事责任。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谢某某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 

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发现线索

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

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花生油的自述  

花生油:

作为一滴花生油,我是自豪的,点缀着大家的味蕾,丰富了大家的营养。然而,有人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事实确实让我扎心了。一夜间,我从舌尖上的营养沦为舌尖上的污染。

绝望中,检察机关向我伸出了援手。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通过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好的我又回来了,继续呵护着大家的健康。

最后,我一定要为公益诉讼疯狂打call!如果群众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记得提供给顺检君哦!

反映热线:22811111--2

花生油

2018年x月x日

- 完 -

▌ 佛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编

(转发自: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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