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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这里有你想知道的——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二)

佛山高明普法

随着加快融入大湾区建设的步伐,高明区为推进机场、公路的建设已进入征地拆迁的多发期。为了让大家明白政府征地拆迁的程序和相关知识,特推出本专题。

点击链接回顾第一期: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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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你好。上期提到的罗定市2005年的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强制征地案件,案例中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通过拒领征地补偿款而拒绝交出被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你好,这是不合法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民要维权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两条路径才可依法阻止行政机关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一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不服的征地决定(有决定内容的公告)或交地决定进行复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辩自己的理由、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是针对不服的征地决定或交地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普法君,这个法定期限是多少时间?

行政机关在决定文书中有指定时间的按指定时间申请复议或诉讼,一般分别是60日和6个月。没有指定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从村民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内容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才复议,超过这个时限复议机关不再受理(指不再受理通过复议程序处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如信访申诉);而从村民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长也不能超过一年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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