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脑瘫患儿,这对夫妻被判刑!
对于父母来说,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就是天使降临到了他们的身边。他们会谨慎思考以后孩子的名字怎么取,会想象孩子牙牙学步时向他们奔去的样子,也会想象孩子们慢慢长大成人时又是什么模样。
但如果这个天使带着缺陷来临,作为父母又会怎么做呢?是关爱孩子成长,还是弃之不顾呢?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遗弃案
起因是男婴出生后患有先天性疾病
父母便将其遗弃在杏坛镇某商铺门口
接下来,小编为你送上本案报道
无力承担脑瘫儿治疗费用
狠心遗弃杏坛街头
余某清与妻子余某娜在顺德区北滘镇三桂大道经营快餐店,2016年6月26日,已育有一女的余某娜早产产下一对双胞胎,孩子分别取名为余某浩、余某涛。
然而,余某浩一出生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脑瘫。夫妻二人带着余某浩到各大医院医治,半年时间,医治的费用逾二十万元。

2017年4月14日23时许,余某清偷偷将余某浩用纸箱装好,乘坐出租车前往杏坛镇,将余某浩遗弃在杏坛镇商业大道某店铺门口,接着继续乘坐同辆出租车回到北滘镇住处。到家后,余某清便将遗弃余某浩的事情告知妻子余某娜,余某娜在得知情况后默许了丈夫的行为。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2017年4月14日23时30分,杏坛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称在商业大道某店铺门口看见纸箱内装着一名男婴,身上未留身份信息。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侦查,发现该男婴父母余某清、余某娜有遗弃的重大嫌疑。
2017年4月16日22时,民警将余某清、余某娜传唤回派出所审查。经讯问,余某清、余某娜对涉嫌遗弃一事供认不讳。2018年3月23日,检察机关以余某清、余某娜涉嫌犯遗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漠视生命且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令两人均构成遗弃罪
庭审中,余某清交代了遗弃的犯罪事实,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清、余某娜无视国家法律,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幼儿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
根据被告人余某清、余某娜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余某清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余某娜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余氏夫妻的亲生儿子出生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脑瘫。经过半年的治疗,治疗费用已逾二十万元,夫妻俩现有积蓄已花光,甚至欠下了十几万的债务。
在这种经济压力之下,余某清产生了“遗弃余某浩,看看能否找到好人家收养”的念头,将余某浩带离住处,前往杏坛镇将其遗弃某商铺门口。随后丈夫返回家中便告知妻子余某娜此事,妻子虽认为可以采取先不给孩子治疗的措施,但丈夫提出孩子状况不好,便也默许了丈夫的做法,将患有脑瘫的亲生儿子遗弃。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近年来,弃婴事件屡屡进入公众视野。弃婴事件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先天性疾病、家庭贫困、重男轻女、未婚先孕等导致。遗弃行为危害了被遗弃幼儿的身心健康,不仅有悖人性与良知,而且涉嫌犯罪。
从法律角度来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从道德人伦来看,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孩子带到人世,应珍爱和尊重孩子的生命,主动承担抚养责任,不应将孩子随意遗弃。如果出现像本案这种情况,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的话,应通过正当途径将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或民政部门允许的救济渠道转由他人抚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