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发布!(二)

案例:非法采矿
被告人林某(男,38岁,佛山市南海区人)与肖某、胡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达成合伙非法开采稀土矿的口头协议,租用高明区杨和镇某地山塘十年。

林某等人用原地浸出法对租用的土地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经检测,总开采面积为29943平方米。
林某等人非法采矿的事实被发现后,相关部门先后两次向其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但林某等人依然我行我素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矿。

随后高明区成立专门小组,对上述非法采矿点进行三次全面的现场拆除,才将非法采矿点完全取缔。随后高明公安民警在梅州市兴宁县将林某捉拿归案。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林某非法开采稀土矿石量318411.86吨(稀土氧化物为355.57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333.55万元。
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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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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