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可不能乱杀!佛山一男子因私设屠宰生猪场被判刑!
猪肉到百姓餐桌,
从生猪进场、屠宰、检疫、
检验、盖章、分割等规范化的全部流程,
一道程序都不能少。
然而佛山有一男子为了盈利,
私设生猪屠宰场并供自己餐厅所使用!
该违法犯罪行为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我们马上去看看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起,黄某与妻子(已被判刑)在佛山某街道楼下非法经营一生猪屠宰场,黄某负责采购和聘请员工等,妻子则负责资金管理及员工工资发放等。经营期间,黄某从佛山某猪苗场购进生猪后,由员工陈某、王某(均被判刑)负责屠宰并制成烤猪,后出售盈利,其中大部分在黄某经营的一大排档销售。
2014年10月,民警接到线报后查获了该生猪屠宰场。并将黄某妻子、屠宰场员工一并抓捕归案。2017年7月,被网上追逃的黄某落网。
截至案发,黄某与妻子非法经营生猪屠宰场共约十八个月,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194万余元。经检验,在屠宰场查获的烤猪肉菌落总数均不合格。
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审:
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审:
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黄某上诉称,其经营的生猪屠宰场并非专门对外经营的屠宰场,未严重扰乱国家生猪屠宰秩序,且从未发生生猪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小。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已扰乱国家生猪屠宰秩序,且经检验在该屠宰场查获的烤猪肉菌落总数均不合格,至于是否发生产品或食品安全事故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据此,佛山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为何私设生猪屠宰厂会被判刑?

“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禁生猪私宰的行为,并严厉进行打击。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设立该规定,目的是为了从源头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害猪、死猪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条例》规定,对农村家里自养自食的,允许零星宰杀。但如果长期、大量宰杀生猪销售,牟取利益,就必须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宰杀,而且对猪肉要经过检验检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市民在日常选购猪肉时,要选择正规的超市、菜场或者生猪屠宰企业的销售点,私宰的猪肉虽然价格便宜,但食用安全很难得到保障。此外,还要注意查看检疫证明,一定不能贪图小便宜!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