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已婚男子与女子同居生子,该当何罪?
相信看过《鹿鼎记》的朋友,
都知道韦小宝有七个老婆。
(图自网络,影视资料)
不过,你知道吗?所谓“三妻四妾”不过是一种民间说法而已,在古代的法律上自古就是实行明确的一夫一妻制,并没有出现“三妻”的婚姻关系,不管是在唐宋时期,还是在明清时期。
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重婚一直都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同样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

(图自网络)
在佛山,
一男子就因为娶了两个老婆,
被判刑了!


案例回顾
韦某与双儿(化名)于1996年8月在河南某县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及1998年生育一女儿韦女(化名)与儿子韦男(化名)。之后,韦某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高明区一村居里。
2011年6月13日,韦某与杨某在广东清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儿韦三。2013年2月,韦某与杨某离婚。2016年4月,韦某与杨某、韦三开始租住在南海区西樵镇一出租屋内。后经双儿报警,韦某被抓捕归案。
归案后,检察机关以韦某涉嫌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双儿对此哭诉称
2014年2月左右,她的侄女告诉她丈夫在外边跟一名女人杨某生育了一名小女孩。后来,她在医院调查发现了丈夫与杨某生育的小孩,并以此质问丈夫,但丈夫拒不承认。再之后,经过多种渠道得知杨某位置,并在一出租屋内找到杨某。她打电话报警后,经过调解及子女劝说,丈夫对她作出承诺,事情暂时平息了下来。
2015年8月,她发现丈夫仍然和杨某一起居住,并再次找到杨某所居住的出租屋,于是她打电话报警。
杨某对此却表示
杨某对此表示,在与韦某的多次聊天中得知其和妻子离婚了,她才和韦某谈恋爱。后来因为韦某经常不回家,经常有些小纠纷和韦某前妻不间断的骚扰,她受不了才离婚的,这事都是双方自愿同意的。

(图自网络)
杨某的邻居作证称
杨某与韦某入住了约3个月时间。韦某称是一家三口暂时居住,我进出经常见到韦某。出租屋等费用是韦某缴交的。他们自称是夫妻关系,但我没有证实。
韦某否认了重婚的说法
韦某对此表示,他与双儿之前是同居关系,他们生育了女儿和儿子。他与双儿没有办理过结婚手续。对此,双儿提供了一份结婚证明予以反驳。

一审:
构成重婚罪被判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韦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并判决韦某犯重婚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某上诉称
他并未与双儿登记结婚,他曾到河南省某县的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调查过,均无资料显示他与双儿有过结婚登记。
对此,双儿反驳称,因为当时只有结婚证证明,民政系统并没有完善,所以民政系统没有显示两人结婚。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韦某与双儿结婚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韦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虽然韦某与杨某已于2013年离婚,但相关证人证言及抓获经过均能证实案发前韦某与杨某仍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及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寄语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之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称之为事实上的重婚。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载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以保证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