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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小伙因上夜班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些年,你在值班还是加班?

顺德普法

离2018年中秋、国庆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两个黄金假期接踵而来

即使到处都是人人人从从从众

但世界辣磨大,每个人还是想去看看……

哎,算了,值班就值班吧,不过值班和加班有啥差别?

有额外加班费吗?

其实,这值班和加班还是有差别的!大家可要分清楚。近日,顺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值班是否属于加班”的案件!

蔡某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上班,在2016至2018年期间的部分工作时间,该公司安排蔡某成上夜班。

于是蔡某成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费10080元。但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请求。

蔡某成对裁决不服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19110元。

原告主张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过8小时的属于加班。根据排班明细表,2016至2018年间,原告所上的夜班,上班时间是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8:30,总时间共计14.5小时,亦即加班时间为6.5小时,被告应支付加班费。但每个夜班被告只按2小时加班工资发给原告,即还欠原告每个夜班4.5小时的加班工资。

被告辩称

夜间排班是公司为防止出现突发性安全事件而安排员工在公司休息室内值班,事实上并非处于常规劳动生产状态中,不属于加班。另外,根据工资表复印件显示,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公司发放了两项加班费,一项是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班的固定加班费,每月750元;另一项是平时中午、夜班值班的补贴,且每次夜班值班按不少于加班两小时计算发放值班津贴给原告,已足额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被告安排原告上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中的凌晨2:00—次日8:30这一时间段是否属于加班?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边休息边工作,且相应的加班费计算及支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值班则是用工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仅是处理突发性事件中与劳动者本职工作内容相关的事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且相应的值班待遇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内部规定或与劳动者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换而言之,即是:加班的特点是工作为常态,而值班的特点是工作系突发性、临时性及短暂性;在没有出现突发性状况的情形下,休息状态甚至可以延续至值班截至时间止。因此,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

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排班表可显示,被告明确确定了“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凌晨2:00—8:30于休息室值班”,即被告已告知了原告凌晨2:00—8:30属于值班;并且对于值班,被告亦提供了休息室、床及被子供原告休息。且根据原告的值班情况,被告每月以“其他加班费”的形式支付了值班待遇给原告。因此原告主张夜班时间段中的凌晨2:00—次日8:30属于加班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你现在清楚值班和加班的不同了吗?

你知道调休和补休的区别吗?

你能算出双节加班公司该支付你多少加班费吗?

小编接下来还是给你们普及普及一下这些知识吧,

1.值班与加班

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工作报酬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会不给或少给加班费,肆意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将“加班”称为“值班”。

2.调休与补休

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加班,

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补休的(如果不能补休,就得给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放假安排,中秋节、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10月5日、10月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休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10月7日、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无补休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所以 ,小伙伴们

加班和值班一定要分清

要不然国庆的班可就白上了

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工人日报

顺德普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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