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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猖狂!男子盯上香火钱,屡将黑手伸向功德箱!

禅城法院

因手头拮据,

为了弄些钱花,

男子竟将贼手伸进庙宇的功德箱……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0日,工作人员何某照常打开庙宇的功德箱清点捐款,但发现里面的钱不见了,于是赶紧到派出所报警。

原来,作案男子姓韦,因为没有钱花,他便打起了去庙宇里“拿”点钱的主意。通过手机搜索,他将目标锁定在禅城一庙宇。2017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他到该庙宇踩点,以爬墙的方式进入庙内,并使用从路边拾获的小木(铁)条把摆放在庙里的功德箱内的钱抠出来,盗窃得手后翻墙逃离现场。

尝到“甜头”后,韦某并没有打算收手。通过这种方式,韦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2017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2018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2018年5月1日凌晨4时许多次到庙宇盗窃,每次盗得金额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共计盗得九百余元人民币。

2018年5月21日13时许,韦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年7月12日,公诉机关以韦某犯盗窃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禅法君寄语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本案的被告人韦某盗窃数额虽小,却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条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禅法君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妄图不劳而获,因贪念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盗窃的犯罪门槛很低,即使盗窃数额小,也逃不过恢恢法网。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