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一姑娘状告父母!只因他们“棒打鸳鸯”,还扣留户口本?
禅城一对父母因不同意女儿小张(化名)与小李(化名)的婚事,扣留了户口本。为此,女儿小张以“侵犯婚姻自主权”为由,将自己的父母诉至法院。

这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此次纠纷的结果是怎样的?
案情回顾
小张和男友小李相恋有五年时间了。2014年年底,小张考虑自身已是适婚年龄,且与小李感情稳定,故计划登记结婚,遂联系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用。
怎料,这门婚事遭到了父母的反对。小张表示其多次找父母协商均无果,遂求助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要求调处纠纷。2017年7月17日,小张、小李与小张的父母三方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参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组织的调解,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后,小张向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时,再次被拒。无奈之下,小张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母向其提供户口本,并协助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诉称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婚姻自主权。为此,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庭审中,小张母亲到庭参加了诉讼,小张父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对于女儿的说法,张母表示,小张从小品学兼优,长大成人至读大学期间是积极、乐观向上的女孩。然而自从认识小李后,精神状态反常,甚至失踪。
她与张父从未反对小张的婚姻自主权,作为母亲更希望看到女儿成家立业,有幸福的家庭。因此,小张诉称父母拒绝提供户口薄、反对其结婚没有事实依据。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小张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父母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小张父母拒绝向其提供户口簿,导致小张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小张婚姻自主权。小张父母应当将户口簿提供给小张用于结婚登记之用,小张在使用后及时将户口簿返还父母。

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张父母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小张。

禅法君寄语
“婚姻自主”的概念是在1978年被写入《宪法》的,1986年被确立为民法所界定的个人权利。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权利。在本案中,小张已达到法定婚龄,享有结婚自主权。父母关心子女的婚姻,其本身并没有恶意。但若父母违背子女的意愿,过度干涉子女的婚姻选择,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家庭软暴力,给子女的身心及亲情均造成了伤害。

诚然,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找到合适的伴侣,希望他们的婚姻美满幸福。可婚姻是一辈子的事,子女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应该放在第一位,父母应多尊重子女的婚恋自由,从旁引导,不要过度参与,干涉子女的选择。

每日一法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庇尔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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