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非法排污超标0.03倍?法院认定犯污染环境罪!
为贪图方便,
“静静鸡”排污水,
以为没人发现?
兄弟!
环境污染罪,了解一下!

车间领班为贪图工作便利,与两名车间工人私开暗管偷排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今天上午,顺德法院在区环运城管局执法大队所在地交通综合楼内的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案件。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明、胡某平、黄某洲因贪图工作便利,通过非法定排放口将热处理车间内两个水池的废水通过厂房墙洞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2018年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察大队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佛山市顺德区某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处了上述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厂房墙洞外部流出的污水进行抽取化验,检验污水的总镍含量超标1.2倍,总铜含量超标0.03倍。

贪图工作便利,私开暗管排放污水

被告人何某明是某公司热处理车间的领班,负责管理车间的日常工作。被告人胡某平、黄某洲分别是该车间的工人。某公司的热处理车间有两个水池,水池内装的是工件进行三元共渗工艺后冷却和清洗的废水,废水中含有重金属。
据了解,某公司主要从事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项目的生产,2017年1月13日通过环保验收,并已申办排污许可证。在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中,按照已审批的环境评价文件要求,对公司内包括清洗废水等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均需按规定储存后交由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承认,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因某公司与污水处理单位的合同未能及时续签,无人前来回收被储存的污水,导致储存污水的设备不足。为了贪图方便,三被告人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私自将废水池一米开外墙面底部供水管通过的墙洞扩宽,让废水直接溢出废水池流向地面,并经墙洞流出厂房外的巷子中。

取证期间,废水正在外流

涉嫌污染环境罪,法律意识淡薄悔恨交加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何某明、胡某平、黄某洲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暗管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三名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何某明
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胡某平、黄某洲
我们再也不会做这些危害环境的事情了,请法官从轻处罚。

最终,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据统计,顺德法院自2015年以来,共审理污染环境罪案件41件。其中,2015年19件;2016年11件;2017年8件;2018年截至今日,共审理污染环境罪案件3件。

小编有话说:
大家一定有疑问,为什么废水监测的重金属标准仅仅总镍含量超标1.2倍、总铜含量超标0.03倍,就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了?

因为,此案不同于以往大部分按照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定罪的案件,区别在于三名被告人是以“私自扩宽了墙体的水管洞口”的形式排放废水而涉嫌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切勿贪图一时便利随意排放污水,否则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悔恨终生。
啥?
你没听过环境保护巡回法庭?
来,小编要带大家复习功课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适应当前国家环境资源战略,构建协同共治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工作机制,2015年2月10日,顺德法院成立了广东省首家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实现环保领域与刑事司法“两法”无缝对接,以司法之力为治理环境污染保驾护航。
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公开审理了节能灯碎片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众多引起社会关注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涉环境资源类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 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七)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九)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十一)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