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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乙方拒绝支付税费是否构成违约?

顺德法院

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0274号龚健平诉何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027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龚健平

被告:何美明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8月14日9:00,第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黄木华、邓雪珍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月6日,原告龚健平与被告何美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委会景成路2号万科缤纷西园2号楼3008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132045号) 物业卖给被告何美明,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成交价为1239000元。本次交易一切税费的支付方式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官方交易格式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成交价1‰支付违约金。

后来原被告双方在另案的法庭上约定于2017年11月27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2017年11月27日办理过户手续当天,被告拒绝支付由原告名义缴纳的税款,导致房产交易受阻。无奈之下,为了保证房屋能够顺利交易,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先行垫付了建筑物增值税人民币5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4130元、滞纳金增值税人民币1121元、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78.47元、滞纳金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48.4元、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人民币23600元、地方教育附加税1180元、教育费附加税1770元。原告又于2018年4月9日先行垫付了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人民币57083.64元和滞纳金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596.27元,共计人民币152007.78元。以上税费依双方合同约定均应由被告承担。

由于原告垫付了税费,则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严重违约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产生了维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按照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一切税费应由买方何美明承担。因此原告垫付税费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税费,但是均遭到被告拒绝,而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何美明返还原告所支付的税款共计人民币152007.78元;2、被告何美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755元(暂计至2018年1月11日,违约金按每天1‰直至被告支付全部税款为止);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产生合理费用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何美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