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两幼童在公园池塘溺亡,管理者被判担责5%!
每年暑假,
未成年人溺水的事故都会进入高发期。
溺亡已成为威胁孩子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
在这些事故中
各方当事人往往还会因责任分配与赔偿问题
无法达成协议而对簿公堂!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起
发生在去年暑假期间因溺亡引起的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游某、付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小浩(4周岁)和小轩(2周岁)。2017年8月15日中午,小浩(4周岁)、小轩(2周岁)在顺德某村一公园内石椅处独自玩耍,不幸失足滑入斜坡后被发现于池塘内溺亡。
事情发生后游某、付某多次找土地权属人即顺德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游某、付某将村委会以及顺德某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53万余元。

村委会对此辩称
▲第一,本案是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尽到监管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全部的责任与损失。
▲第二,村委会已经尽到安全警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尽管村委会不存在过错及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事发后还是向原告支付了人道主义精神抚慰金,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四,原告的各项请求不合理,数据不准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核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水利局答辩称
▲第一,本案中,自己并非适格被告。
▲第二,建设涉案公园的行为,不但没有增加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安全风险,反而是降低了周边村民日常安全风险。涉案公园及水塘原为村里的鱼塘及农业用地,后来为确保周边河岸堤防的安全性不会因为农业建设及开发而受到影响,政府出资将其改建为村级绿化公园并配套建设了部分活动场所,使其成为了村民日常休闲、活动的场所。
▲第三,水利局对河道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对案涉池塘、公园不存在法定的管养、维护职责,故水利局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第四,本案损害结果与公园管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人身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法应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中,被告村委会自认,公园内的“禁止游泳,小心溺水”警示牌由其树立,并由其维护公园内的绿化。
经法院查明,涉案公园为免费开放的公园,是居民经常出入的休闲、娱乐场所,距居民居住地较近。
2017年8月15日12时前后,小浩、小轩在该公园内独自玩耍,后被发现于池塘内溺亡。两幼儿溺亡处的池塘岸边沿为水泥构筑的直角岸堤,池塘水深随季节变化,夏季较深,事发时超过1米。沿岸堤向上为坡度较大的草地,种有行间树,斜坡与路面接壤处为公园石椅,石椅旁为公园休闲空地。
事故发生后,被告村委会向原告支付了款项9941.5元。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地管理者如何认定,以及事故发生地管理者有无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幼儿溺亡地点属于公园区域,而被告村委会为公园土地的权属人,亦负责公园的日常维护,由此事发地的管理人应为该村委会。村委会称被告水利局是公园的实际管理人,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村委会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两方面要求:
一是对硬件设施即物的要求,应当保证场所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二是对软件设施即对人的要求,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及时告知。

(图自网络)
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发现安全隐患之情形下的弥补,而且也应当是对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所能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予以排除,以最大可能防范、控制危险发生。而衡量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即在于其行为是否尽了一个善良管理人标准下最大的谨慎和最大的努力。本案中,案涉公园是免费开放的,这就意味着危险发生的几率较大,因此其防止或制止损害的义务应当更重。
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应当比普通公众更了解其管理区域场所内的情况,应当更能预见和认识到陡峭的水塘边沿是一个潜在的危险源,特别是对开放后可随意进出的孩子而言。所以其应当尽最大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
对于本案石椅处的特殊情况来讲,村委会仅仅进行立警示牌警告,而未针对该区域特殊的危险性设置障碍物或建立缓冲带,对于在石椅处玩耍而失足滑入斜坡的孩子来讲,显然有些苍白无力。
而就软件设施要求而言,村委会应建立对公园的日常巡视制度,其未安排人员对公园进行日常巡视,亦加重了上述漏洞的潜在危险性。
故,村委会对两幼儿的溺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两原告为人父母,却疏于对两幼子进行监护,是导致本案中年仅4周岁、2周岁的两个幼童溺亡这一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当反思自身的过错,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顺德法院酌定被告村委会需承担事故造成损失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向原告支付的9941.5元后,还应向原告支付6.9万余元。
注意了
小编要敲黑板划重点了!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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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和教育,尤其是暑期游泳安全问题,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防溺水”知识,希望孩子永远用不到,但这节必修课家长都应该给孩子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