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孙子照顾叔婆至离世,房屋遗产能否如愿继承?

庭审直播公告

1(2018)粤0606民初12995号黄永华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2(2018)粤0606民初6751号黎湛带、利永坚诉李炳源、佛山市泰信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8)粤0606民初12995号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黄永华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民委员会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8月23日16:00,第七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柯洁静
书记员:吴建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死者邓某与原告为叔婆与侄孙子的关系。邓某的父母均已于解放前死亡。邓某生前只与黄某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黄某已于1968年4月2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死亡。邓某在丈夫黄某去世后没有再婚。邓某没有任何兄弟姐妹。邓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解放前死亡。邓某不属乐从镇水藤村委会的五保户。其生前起居生活均由原告照顾,其身故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原告料理操办。
死者邓某遗有房屋一间,坐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委会先扬马巷西横巷5号,房地产权证是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97283号。上述房屋属于邓某的个人财产,属于邓某的遗产,邓某生前无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该房屋遗产。
原告在死者生前照顾死者的起居生活;死者身故后,为其料理丧葬事宜,以尽孝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特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邓某(已故)遗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委会先扬马巷西横巷5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97283号)的房地产由原告依法继承。
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8)粤0606民初675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黎湛带、利永坚
被告:李炳源、佛山市泰信水产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8年8月23日9:30,大良法庭第六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张高龙
书记员:冯秋莹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李炳源挂靠佛山市泰信水产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泰信水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鳗鱼苗。黎湛带、利永坚与李炳源在2017年5月21日签订了购鳗苗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0月18日协商一致确认,黎湛带、利永坚所支付的定金200万由原告黎湛带出借给李炳源的部分借款中抵扣。由于合同约定的交苗时间届满后李炳源并没有交付鳗鱼苗给原告,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三份购鳗苗合同后仅用借款100万元抵扣了10-18合同约定的定金,对另两份合同约定的定金没有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