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公寓》7年知产纷争一审宣判原投资方败诉!同名电影上映后,该原投资方又起诉索赔5100万...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爱情公寓》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
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
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成本也随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万元至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至10%的收益。对此,高格公司并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
在双方拍摄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
2015年6月18日
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6年4月18日
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
联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凡公司在2011年2月11日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此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故此,徐汇区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双方的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实际履行时,无论是从2011年2月出具授权声明,还是同年7月举行开机发布会,甚至直至2015年联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联凡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曾向高格公司主张过权利授权使用后的相关经济报酬。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联凡公司依据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主要出品方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该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对于联凡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并授权高格公司使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在实际履行中予以体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内容。另外,联凡公司在出具授权声明前确曾试图通过一定投资加权利授权以获取后续剧集的利益分配,但与高格公司协商未成后,联凡公司仅出具了授权声明,未进行任何投资,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声明出具后就利益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磋商。
7年知产纷争尚未尘埃落定,
2018年8月10日,
上映的电影《爱情公寓》
又惹上了官司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金沙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联凡公司认为,电影《爱情公寓》的创意全部取自联凡公司享有权利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而联凡公司从未授权六被告在其电影中使用“爱情公寓”字样等电视剧相关元素。六被告在宣传中将电影与原电视剧相关联,使用了如“原版人马 十年重聚”“从2009到2018”“爱情公寓带着你的青春回来了”等宣传语,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不公平地占有了联凡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联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所有宣传、发行电影《爱情公寓》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联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5100万元。据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事实上,近期,
电影《爱情公寓》不仅惹上了官司,
还因“退票风波”“涉嫌偷票房”
等话题频频登上微博热搜,
而电影爱情公寓官微
也针对相关质疑作出了如下回应。

8月13日晚间,中国电影报道微博发出了下面这则消息,而电影爱情公寓官微转发并表示“感谢澄清”。

相关纠纷的后续进展究竟会如何?
我们将会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海燕)、中国知识产权报(ID:吕可珂)、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
(编辑 韩玉婷 朱婵婵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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