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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歌不能随便唱?爱意这样唱,可能会侵权

佛山中院

国民闺女关晓彤又双叒叕上热搜了

由于未经授权表演《千手观音》

一时间关于作品版权的讨论,甚嚣尘上

谈到版权问题,佛山一家公司

同样因为著作权纠纷被告上了法庭

跟小编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重庆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索某公司)依法取得歌曲《原来我爱你》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但是他们发现广东顺德乐从星某娱乐公司(下称星某公司),竟然在未征得他们的许可下,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这首歌曲的点播服务。

2018年,索某公司以星某公司对歌曲《原来我爱你》著作权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将星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星某公司辩称:

一、索某公司不能证明他们场所播放的作品系其主张权利的作品。虽然索某公司提供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及作品登记证书,但该协议和证书并不能反映作品的具体内容。其次,虽然索某公司提供了权属光盘,但是由于该光盘不是正式出版物,不能起到证明权属的作用。

二、即使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因他们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他们已经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法律规范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星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MTV音乐电视,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词和画面形成有机统一,体现了制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且索某公司通过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已取得在实体ktv等经营场所内对案涉音乐电视就复制权、放映权等独占使用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确认被诉侵权视频与索某公司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一致。星某公司未经索某公司授权,就以营利为目的在旗下的KTV播放此音乐,侵犯了索某公司对案涉音乐电视所享有的放映权。

至于索某公司主张星某公司上述行为亦侵犯其对案涉音乐电视所享有的复制权诉请,一审法院结合卡拉OK行业普遍特点等具体情况,复制于点歌系统的曲目及播放画面通常为点歌系统制造商所配置,案中亦无证据反映相关行为为星某公司控制操作,故对索某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要求星某公司需立即停止对《原来我爱你》音乐电视实施放映,并对索某公司赔偿1000元经济损失。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星某公司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星某公司上诉称:

1、索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2、在自己场所播放《原来我爱你》不算实施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索某公司为该案适格原告,天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与索某公司签订了涉案作品转让协议,可以认定索某公司已获得了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KTV等“线下领域”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等权利。

其次,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附公证过程的录像光盘及照片中可以看出,星某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来我爱你》一曲置于其点歌系统,并在没有提供合法来源,在经营场所公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这样做已经侵犯了索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包括放映权在内的权利,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案件中,索某公司并没有证明因为星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星某公司赔偿索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