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商竟有俩? 重复授权代理商引纠纷

覃先生为“Guimr柜先生”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但在代理期限内,发现在柳州竟有另一独家代理商被授权,覃先生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柜先生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柜先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商标的所有权人佛山市名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名禾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共计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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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独家代理变成两家代理
2016年4月,覃先生(乙方)与被告佛山柜先生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被甲方一经授权为区域代理商即日起,交付保证金68000元。乙方取得独家代理后,甲方在该区域无权再发展代理商。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并以2倍的代理费的索赔金退还给乙方。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在合同期的两年内必须完成最低120万元人民币的进货额,否则,甲方有权于合同期满解除乙方优先代理权。上述合同书签订后,覃先生依合同约定向柜先生公司支付了68000元代理保证金,名禾公司向覃先生出具了《区域授权证书》,授权覃先生为“Guimr柜先生”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市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代理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
然而,在代理期限内,柜先生公司却又另授权案外人路某为“Guimr柜先生”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商。为此,覃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柜先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商标的所有权人名禾公司退还代理保证金及利息、2倍代理费赔偿金等共计204000元。

柜先生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石某辩称,覃先生要求赔偿两倍保证金依据不足,覃先生从其他地方进货违反合同约定,违约在先,不应赔偿;而且覃先生在合同两年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订货额,还多次在外进货,不应该退还保证金。况且柜先生公司收取68000元保证金的同时,也赠送了38000元的设备及产品作为开业支持,覃先生仅在该公司处进货39559.43元的货物,独家代理柳州市场却不开发,还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故覃先生没有实际损失。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柜先生公司认为若被认定需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减少。

覃先生回应称,该公司重复授权代理商给覃先生造成的损失包括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前期的宣传投入、铺位租金等,预期利益包括完全履行合同可获得的收益约几十万。

判决:重复授权应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柜先生公司与路某签订合同,指定路某为广西柳州市区域及下辖区的独家代理,代理期限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因此,在柜先生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覃先生有权拒绝两年合同期内完成最低订货额120万的履行要求,而实际上,柜先生公司在相同区域另设代理商的行为亦会影响上述订货目标的实现。对于柜先生公司提出的其在签订合同后赠送了38000元的设备及产品给覃先生作为开业支持,也未有证据证明赠送了产品及设备。

经查,柜先生公司并未能证明覃先生在合同期内特别是在被告重复授权代理商前存在违约行为,且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于2018年4月25日届满,双方没有再续约,故覃先生主张柜先生公司返还代理保证金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36000元,已过分高于覃先生的损失。法院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的两年合同期的代理保证金金额,确定柜先生公司赔偿覃先生违约金68000元。

此外,名禾公司并非覃先生与柜先生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的所有款项、产品供给均由柜先生公司收取或发货。名禾公司向覃先生出具授权证书是基于覃先生代理的柜先生公司产品品牌为“Guimr柜先生”,该品牌商标当时由名禾公司所有,不能因其出具授权证书而认定名禾公司已加入覃先生与柜先生公司的合同债务中。因此,要求名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禅城法院最终判决柜先生公司返还覃先生代理保证金68000元,并赔偿违约金68000元,柜先生公司法定代理人石某对柜先生家居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应有合约精神,诚信经营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重复授权的行为损害了被特许人的正当经营利益,应依照法律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企业在经营中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违约行为,法院会依法打击处理,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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