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操碎了一地!揭曝顺德某企业员工制造虚假考勤,几人骗了公司20多万

近年来,顺德区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通过擦亮“崇法向善明德”法治教育品牌,纵深推进涉企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涉企焦点问题,顺德普法微信公众号现推出涉企专题普法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企业主和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帮助企业依法治企、合法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携手为顺德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能量。
你听过这种离奇的新闻没有?
员工在上海开餐馆
而远在湖南的单位,员工却能每日指纹打卡
员工是如何在一日之内湖南上海每天两地穿梭?

注意!!这不是“走进科学”!
有可能是虚假考勤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考勤
从而骗取公司发放的工资

顺德某企业的几名员工就干出了这种事……

2005年起,左某而就在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文员。
后来左某而发现了公司的管理漏洞,他就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在2017年、2018年安排了左某文、关某芬和刘某团、蔡某豪、何某华等5个人入职公司,把这5人的上班考勤卡交给公司的郭某兴、麦某兴2个人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取公司发放的工资。
此外,在2018年4月,左某在拿到离职员工陈某教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而是将陈某教的上班考勤卡交给该公司的郭某兴、麦某兴帮忙考勤打卡,制造虚假的上班考勤记录,从而骗得公司继续发放的工资。

更过分的是——
孔某梅、于某芬两人2017年2月14日入职公司,当天就离职,左某却在拿到孔某梅、于某芬的离职手续材料后没有上交给人事部门,而是伪造该二人委托其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现金工资事项的委托书,从而骗取公司给该二人发放的工资共25016.78元。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骗取公司现金24万多元。
除了制造虚假考勤诈骗工资,还盗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左某而在公司装配部办公室内利用中午下班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同事放在钱包内的现金,合计盗得人民币4860元。

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财物
左某文、关某芬的家属已退还人民币121386.97元给被害单位,刘某团的家属已退还11000元给被害单位,对左某而、左某文、关某芬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某芬另退赃人民币8000元,对关某芬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左某而在第3宗盗窃案发后赔偿了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60元,并取得了谅解,且涉案盗窃案发后被告人左某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左某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后,左某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左某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关某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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