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帮忙卸货被砸致残,却要自己“买单”,原因为何?

货车司机送货到目的地后,
在装卸货物时被砸致十级伤残。
司机将相关公司和负责人起诉至法院,
最后却没有得到赔偿。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黄先生是一名个体运输户,承接各类运输业务。为了方便装卸货,黄先生在自己的货车尾部加装了尾板。搬运时,黄先生只需通过装在车辆尾部一个固定的控制器即可操控尾板的升降。

(图自网络)
2017年11月13日,由于顺德威某电器公司需要搬迁厂区,公司的经办人马先生联系黄先生洽谈公司货物运输业务,即需要黄先生将公司货物从大良运往业某电器公司位于勒流的厂区仓库。 “行!”有生意做当然高兴,黄先生便很爽快地答应了。

几天后,按照安排,黄先生将货送至业某电器公司勒流厂区内,威某电器公司的工人紧接着用叉车、卡板上车进行卸货。
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在卸货过程中,叉车、卡板、货物均到达尾板,黄先生当时站在货车尾部,液压装置突然断裂,货物和尾板突然倾斜,卡板压伤了黄先生的脚。事故发生后,黄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黄先生因左足第2-4跖骨粉碎性骨折致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给黄先生造成损失约17万元。

(图自网络)
2018年5月,黄先生把威某公司、马先生以及业某公司同时起诉至顺德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自己为其工作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 黄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告员工要求帮忙的情况下帮助被告卸货,并因此受伤致残。依据“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三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焦点:三被告是否应该为黄某的伤担责?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图自网络)
原告黄先生认为事故发生时,是被告威某公司的员工让原告帮忙把很重的玻璃拉到尾板上,该主张无证据证实。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确在车辆尾板上,但操控升降尾板的控制器亦是在车辆尾部,即不排除原告当时是在操控升降尾板。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当时确实是在义务帮工,但是尾板是原告自行违法加装,应对尾板的安全性负责。
黄先生主张是因为货物过重导致尾板倾斜(货物亦倾斜),之后才导致液压装置断裂。首先,黄先生未举证证实尾板的承载力,而且当时该倾斜的货物重量现已无法查明。其次,即使货物超出尾板的承载力,既然黄先生自称在帮工搬货,作为尾板加装人的黄先生应清楚尾板的承载力,相对于被告威某公司而言,更应能判断出货物重量是否超过尾板承载力,因此如若当时所搬货物重量超出尾板承载力,黄先生应告知不能再通过尾板升降来卸货。

(图自网络)
综上,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既未能证实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导致受伤,而且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导致自己受伤,原告才是责任人,其要求被告威某公司赔偿与法不符。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顺德法院驳回原告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
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质是提倡和鼓励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但法律还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无条件的,因帮工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被帮工人可免责。当然,在帮工过程中,无论是提供帮助的一方还是接受帮助的一方,都应该尽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