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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3196号马珏潆、潘迪生与何嘉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2019)粤0606行初813号佛山市南海喜琚家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3(2019)粤0606民初8280号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勒流分公司与罗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4(2019)粤0606民初9643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陈国强、张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5
(2019)粤0606民初12263号广东福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6(2019)粤0606民初1457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徐红兴信用卡纠纷一案7(2019)粤0606民初145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谢远金信用卡纠纷一案8(2019)粤0606民初1457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乾信用卡纠纷一案9(2019)粤0606民初15358号邝秀琼与邹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0(2019)粤0606民初9245号郑祖友与顺德容桂广文综合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1(2019)粤0606民初10292号佛山市顺德区华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博海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12(2019)粤0606民初16259号陈楚雅与何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3196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马珏潆(原告一)、潘迪生(原告二)
被告:何嘉健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0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吴建兴
书记员:张宁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0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鹤山市华联养殖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作投资经营华联养殖场,对华联总投入575万元,其中被告出资330万元,持有华联57.37%股权,原告一出资178万元,持有华联30.95%股权,原告二出资67.2万元,持有华联11.68%股权。两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注资。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因各股东对经营决策无法达成有效意见以及发现被告私自将华联公司为他人对外进行担保贷款等事宜,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股权权益的情况,决定终止合作。
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决定回购两原告全部股权,各方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作价受让原告股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依约办妥股权变更登记。《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需向两原告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2218900元,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两原告有权不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且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000元。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1689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168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清还之日止)、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42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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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行初813号
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南海喜琚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肖有成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9:00,第十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涂远鹏
书记员:黎凯瑶
案情简介:被告根据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佛南人社认工〔2019〕11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于2018年12月11日11时30分左右在原告车间被锣机锣伤右手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书,认为第三人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是木工开料工,使用的设备为开料锯,工作场所为开料车间,且第三人受伤是因其擅自开动原告锣机干私活但不懂操作导致,因此,第三人的受伤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佛南人社认工〔2019〕11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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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8280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勒流分公司
被告:罗俊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9:00,第十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柯洁静
书记员:吴建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罗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美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提供物业管理的凯茵花园某单元,并于2015年6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则按房屋的将建筑面积2.48元/月ž平方米,自交楼之日起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日期起(以先到日期为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按被告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45.94平方米计算为361.93元/月),首次应交纳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以后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时间为当月的15日前。逾期交纳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原告为追讨被告所欠费用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协议生效后,原告一直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养护、区域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水费等费用。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9048.25元、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水费419元、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1.95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的二次加压电费57.69元,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17930.01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邮寄催交信、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被告仍一直置之不理,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9048.25元、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水费419元、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1.95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的二次加压电费57.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930.01元(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自2017年2月起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此后的违约金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物业服务费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讨被告所欠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上述1、2、3项金额合计共32036.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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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民初9643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被告:陈国强(被告一)、张海敏(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9:00,第十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柯洁静
书记员:吴建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受托为乐从雅居乐花园(以下称“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系该小区某房屋的业主。该单元建筑面积为274.94平方米,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办理入住登记手续,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即两被告每月需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62元。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止,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0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为962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尽快支付物业服务费,但两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两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费用,否则,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欠交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原告已自愿调整为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94元。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每月96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按每日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30日,共计为10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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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263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福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向荣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9:00,第十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柯洁静
书记员:吴建欣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7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奥斯登堡豪庭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代表被告签订了《奥斯登堡豪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下称“物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佛山顺德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1号奥斯登堡豪庭某房屋(下称“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8年10月01日起,未按照物管合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仍拒不缴纳。
根据物管合同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交纳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清缴欠缴物业服务费并应按物管合同支付违约金。根据物管合同第五条第4款“本物业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及因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和公共水电耗损费用,属代收代交费用,均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支出,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分摊”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其所欠付的公摊电费。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2476.80元、公摊电费24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费违约金共:932.93元;上述两项合计:3649.73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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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573号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徐红兴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16:30,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林思彤
书记员:冼彩萍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12月5日,被告为申请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确认愿意遵守该申请表后附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其后,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6259********9068),被告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3月13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57.1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尚欠利息183.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4.61元、费用92.09元、此后的利息以为本金按日万之五计算,上述款项暂合计5496.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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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575号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谢远金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16:30,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林思彤
书记员:冼彩萍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8月2日,被告为申请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确认愿意遵守该申请表后附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其后,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6259********6760),被告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3月13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5799.7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尚欠利息1628.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10.89元、费用133.03元、此后的利息以为本金按日万之五计算,上述款项暂合计18472.2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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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8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578号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吴乾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1日16:30,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林思彤
书记员:冼彩萍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7年6月21日,被告为申请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确认愿意遵守该申请表后附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其后,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6259********5703),被告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3月13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69.2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尚欠利息455.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8.81元、费用106.7元、此后的利息以为本金按日万之五计算,上述款项暂合计5860.1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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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9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535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邝秀琼
被告:邹文彬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2日9:30,龙江法庭第二审判庭
主审法官:杨荣波
书记员:苏俊雄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由于购车需要在2017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按被告指示直接用银行卡在汽车销售店刷卡支付120000元,当天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120000元,分5个月还,每月还本金24000元,利息为1%。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息。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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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10

案号:(2019)粤0606民初9245号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郑祖友
被告:顺德容桂广文综合门诊部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2日9:3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何瑾
书记员:欧阳佩玲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年中,原告的右脸上长了一个痘痘,后来皮肤被感染,就前往被告处治疗。被告称在被告处进行医疗美容,被告保证半年内帮原告恢复原状。原告在被告处花费了8098元,但是右脸上却留下难看的色素斑痕。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达到其许诺的效果,被告应当立即退回医疗费8098元并支付利息。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回原告医疗费8098元;2、请求被告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诉8098元的利息;3、请求被告承担讼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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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1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0292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博海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2日10: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何瑾
书记员:欧阳佩玲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委托原告进行科技项目咨询代理。约定被告每收到一笔政府补助资金后10日内按照到帐总金额的40%支付原告作为咨询代理服务费。2019年4月8日前后,被告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政府关于2017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补资金10万元和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23万元,共计33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10内支付原告132000元,原告多次通知其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笔咨询代理费132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讼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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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12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62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楚雅
被告:何倪祥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9月12日14:30,均安法庭第二审判庭
主审法官:欧阳佩仪
书记员:李素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系情侣关系,双方感情已至谈婚论嫁阶段。在恋爱交往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计向原告借款466786.88元。借款后,被告断断续续地偿还了借款152000元,现尚欠借款314786.88元未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拒不接听电话,且将原告的微信加入黑名单,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贵院,望依法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14786.88元,并从立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为止;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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