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50问(一)
2020年1月份以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扩大,多省相继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举国上下正团结一致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可以说,新型肺炎疫情涉及方方面面,影响着每个单位的工作和个人的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掌握防疫的科学知识至关重要,同时,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可或缺。在此,小编梳理总结了疫情防控应重点关注的常见50个法律问题,分为疫情防控通识、政府法定责任、公民权利义务、企业权利义务和救济程序五个部分。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疫情防控通识(一)
一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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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刑法》等。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文件,以下简称《防控灾害司法解释》)。
二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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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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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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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Ⅰ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
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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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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