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答 | 疫情让企业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怎么办?律师解答来了

编者按: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随着顺德企业复工复产进入倒时计,因疫情导致劳动用工、经济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加。
为了帮助企业依法有序安全复工,普法君从即日起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搜集推送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政策法律指引。
同时,邀请“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公益律师围绕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和法律解读。
广大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留言提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普法君将梳理大家关注的普遍性问题邀请公益律师解疑析惑。
普法君将与广大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以法助企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
我区越来越多的企业复产复工
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受疫情影响
部分企业在可能会出现
因迟延交货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企业面对这种情况,
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可以用不可抗力予以抗辩救济?
来看看志愿律师的专业分析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志愿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和实践作出,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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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政府部门因防疫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与非典类似。北京市二中院对2003年非典如此认定:“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普通公众无法预见,就算是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显然是一件突发性事件,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本身而言,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应属于不可抗力。
问
2、企业能否对所有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合同行为都能援引“不可抗力制度”免责或解除合同呢?
答:不是所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合同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或解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必须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条件。
因此并不是所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合同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或解除。而要看合同是否确实无法履行,以及无法履行是否与新冠肺炎疫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供应一批电器,甲公司位于顺德、乙公司位于武汉。由于疫情影响,武汉封城,货物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由于不能及时交付与新冠肺炎疫情直接相关,因此乙方就不能以甲方不按时交付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与新冠肺炎疫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供应一批电器,甲公司位于顺德、乙公司位于中山,甲公司已经复工,但由于资金问题导致无法及时组织生产以致无法按时交货。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是资金问题,与新冠肺炎疫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方公司无法及时交货,就不能引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问
3、引用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以主张对合同履行免责或解除,与合同订立的时间有关系吗?
答:答案是肯定的。疫情或政府部门采取的防疫行政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必须是疫情或政府部门采取的防疫行政措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
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例如: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通知明确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而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2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在订立合同后10日内交货。之后甲公司又以政府发布禁止复工的通知为由拒绝按时交货。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政府发出通知之后,甲方明知政府规定在2020年2月9日前不能复工,依然在合同中作出交货的承诺。这就不能引用不可抗力以主张对合同履行免责或解除。
问
4、涉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国际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怎样?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就能当然获得免责?
答: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这与国内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一致。
但涉外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国内贸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涉外贸易根据合同的约定不同,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一致,不能当然援引中国的法律规定去评判涉外合同是否可以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或解除的法定理由。
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合同没有对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也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但在英美法系下,不可抗力概念(force majeure)相对复杂,涉及到合约约定及解释。一般而言,英美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明示条款,须在合约中明确列示;如果写得比较模糊,则须按照实际情形及判例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以确定是否可适用;若合约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会自动适用,更不会自动免责。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情形下会对不可抗力有约定,但约定一般仅会提及“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而未将“疫情”明确约定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虽然,在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中,一般需要以明确的合约规定作为认定依据,但根据国际主流观点,视“疫情”严重程度及其所导致的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性程度,亦应存在无约定而适用不可抗力之空间。在英美法下,合约受阻(Frustration)属于默示条文,即假设双方没有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合约受阻的情况,后续发生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可以主张按照合约受阻进行处理。但是,英美法对合约受阻的适用非常严格,如果履行合约只是需要多花钱或多花时间,并不会认定是合约受阻,有先例表明,即便发生战争也不构成合约受阻。因此,要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生产情况和物流情况分析。就物流来讲,虽然多个国家拒绝中国人入境,但尚未出现拒绝中国货物入境,如果疫情期间物流仍然通畅,很难就疫情主张合约受阻。
虽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顺德区委员会可以为企业出具“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但其所证明的是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如自然灾害、突发的异常事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等客观存在的事实之真实性,对该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做进一步的判定。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本次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涉外贸易与国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同样体现在不可抗力的法律引用上。因此如有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涉外合同,应当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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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成员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撰稿,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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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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