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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老伯出门不带口罩,还在电梯吐口水?警察找上门了

顺德普法

近日顺德区一名老伯乘坐电梯外出时不但不佩戴口罩还在电梯内吐口水!

目前正值防疫工作关键阶段同小区的群众都觉得“怕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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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接到群众求助称,其小区有一名老伯多次乘坐电梯时不佩戴口罩,还在电梯内吐口水。接报后,民警马上到场处理。根据物管提供的线索,民警联合物业管理人员在该小区内找到了老伯。

经民警询问了解老伯姓叶,已经80多岁了其承认了在电梯内吐口水的事实并称自己平时有吐口水的习惯没想到这样的举动会对别人造成影响

考虑到叶伯年事已高民警决定对其进行现场说服教育

▲民警正在对老伯进行说服教育

而叶伯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将会注意自己的个人卫生习惯

此类不文明行为,不仅缺乏公共安全意识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行为人是因个人恩怨或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制造恐慌故意“吐口水”等,这就造成了所在区域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国《刑法》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注意个人

及公共场所卫生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警察,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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