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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被告知首付金额翻倍,男子要求退车遭拒!最后......

佛山中院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

“3.15”消费者权益日

在过去的一年中,

大家有没有遇到什么不愉快的购物经历?

佛山的程先生在买车的时候

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才被告知

要多加2万首付!

可一时间,他拿不出这么多钱,

这该咋整啊?

案情回顾2019年9月13日,程某有意购置车辆,便与爱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程某向爱某公司购买X牌小汽车一台,并经口头协商,确认汽车首付16000元,月供4168元/48期。同月18日,程某通过微信向爱某公司支付了14000元后,却被告知“拿车的时候再补22000的首付”。

与家人商量后,程某以首付太高,拿不出这么多钱为由,多次向爱某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能否退车退款,但都被爱某公司以“按揭已下来”“车已经定好无法退”等理由拒绝了。30日,爱某公司工作人员以程某违约为由,没收了程某之前所交的货款。

其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爱某公司退还他已付的14000元。

双方观点

程某表示,爱某公司给出的首付价格与首次交谈的方案有差距,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该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的14000元。

爱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已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再加上,程某要的车他们已购回且无法退车,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爱某公司依法退还1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以无支付能力为由,多次向爱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涉案合同的支付义务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另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不可解除,而涉案相关的贷款并未实际办理,且相关的车辆亦未实际交付,也不存在法定不可解除的情况。于是对程某要求解除涉案《购车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程某已支付的14000元货款。根据法院查明可知,涉案合同确有“若乙方逾期未提供所需资料或中途自行终止申请贷款程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没收已付款项”等的相关约定,但诉讼中爱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爱某公司认为根据上述约定其可没收程某已付的14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爱某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爱某公司认为,程某在本案中是违约方,一审法院也依法认定其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的对象是守约方而不是违约方,所以程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二审:商家行为已构成违约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购车合同》应否解除以及爱某公司能否没收14000元已收款项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爱某公司与程某确认以首付16000元,月供4168元/48期的方案购车后,程某通过微信支付形式向爱某公司支付14000元,而后爱某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拿车的时候再补22000元的首付。爱某公司在双方已商定购车方案后单方变更首付款项,导致购买案涉车辆的支付方式与程某签订《购车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方式不符,爱某公司构成违约,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同上,程某向爱某公司支付的14000元系基于原合同约定的购车支付方式而支出,因爱某公司已违反《购车合同》,合同亦已解除,该14000元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合同约定条款之一,如果交易双方明确约定了价款如何支付,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对汽车价款有明确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支付方案,导致首付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而无法履约,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已付款。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