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拒检体温,还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判刑!
目前,我们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大多数人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但有些人却无视法律,违反规定
做出扰乱防疫秩序、违法犯罪之事
最后等待他们的结果是什么?
今天,禅法君带大家
一起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对在场聚集人员进行劝离。李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归案后,李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法院认为,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结果
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违反政府关于禁止聚集行为的规定,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遵守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类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2:惩处扰乱防疫秩序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镇村口临时防疫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与工作人员黄某发生口角 ,还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场,辱骂黄某等工作人员。当晚8时,被告人梁某、梁某某酒后纠集他人来到被害人黄某住处附近,辱骂和殴打黄某及其父亲致轻微伤,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当前,被告人梁某和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本案两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仅拒不配合检查,还纠集人员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社会公众要以被告人为鉴,在疫情防控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案例3:打击假借疫情名义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周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防控疫情,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趁机诈骗他人财物,或实施其他制假售假涉疫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网购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务必选择正规网站购物,尽量避免私下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4:惩治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
基本案情
武汉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后,谭某以50元/盒的高价在某电商平台出售进货价格为25元/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3日又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00元/盒,实际销售金额5.1万元,赃款案发后全部退还。
裁判结果
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法官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药剂等医用物资紧张,相关医疗物质的供应、购买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该类医用物资的生产、销售商家此时更应该严格遵守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诚信经营,不能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案例5: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基本案情
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裁判结果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从“非典”和“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严禁非法买卖、生产、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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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