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多双黄连欲退货、企业提前复工能否拒绝、预定婚宴如何取消……这些问题法律怎么说?听律师解答!
万万没想到,一夜之间双黄连口服液成了网红,盲目抢购,买多了可以退吗?春节假期即将结束,企业提前复工员工是否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会有哪些责任?预定的婚宴受疫情影响能否取消?疫情影响诉讼又该怎么办?
针对这些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热点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范升强律师,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01
1月31日晚,有新闻称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随后,线上双黄连口服液大批售罄,多地市民线下深夜排队抢购。但抑制并不等于预防和治疗,盲目用药风险不小。那么,市民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抢购多的双黄连口服液是否可以退货?
重大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相对人的行为或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与自己意思相悖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在市民购买双黄连的行为中,若消费者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双黄连口服液的行为是基于药店方,有人专门向消费者宣传关于双黄连口服液可以“治疗”(而非“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消费者相信并购买的,则消费者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解除合购买同并要求退货。
但是,实际上更可能的是,消费者过度理解了相关医疗机构提出的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自发的抢购双黄连口服液,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至于购买的双黄连口服液能否退货还要区分线下购买和线上购买两种方式考虑。
首先,在先线下购买时,市民付钱并收到药店工作人员交付的双黄连口服液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国家法规里目前并没有“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7条规定,要求药店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其次,在线上购买时,若订单未发货,合同还未履行完毕,可根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若消费者已收到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双黄连口服液属于OTC药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若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则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02
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先后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宣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若企业提前复工员工能否拒绝?
各省市地方政府 “延迟复工”的决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内疫情的流行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只有符合各地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这些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的话,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前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若确实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应当遵守各地关于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的规定,并按要求准备应对疫情预案措施。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
03
既然“延迟复工”的通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若企业不执行地方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虽然“延迟复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对违反禁令一刀切直接处罚,而是附成就条件的处罚。如果企业仅仅违反禁令,不一定被处罚。此时,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可以作为劳动者向信访、劳动、卫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依据,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启动对企业的干预、劝告乃至现场检查,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若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导致严重突发事件”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如果企业不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后果严重的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04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此前交过的定金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消费者与酒店经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双方之间已经有约定若婚宴期间酒店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营业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3条可以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婚宴协议。
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需考虑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或酒店方若想主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并据此提出解除婚宴协议的,需满足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个条件。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本次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现阶段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每个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重程度不同,目前并不能一概认为都属于不可抗力。需综合婚宴所在地是为疫情严重程度、预定婚宴时疫情是否暴发、受疫情影响婚宴选定的婚宴时间是否限制集会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此外,主张解除婚宴协议的一方,还需从其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为出发点,充分举证解释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婚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举办,并且改期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婚宴协议。
因此,即使是酒店因疫情影响明确无法营业构成不可抗力,只要酒店在疫情结束可以正常营业并且消费者也同意延期的,则婚宴协议应当延期履行。若选定的婚宴时间,酒店客观上可以正常营业,但消费者想要取消婚宴,则需举证证明疫情对消费者一方而言已经构成不可抗力且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履行,方可依法解除婚宴协议。
所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并不是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婚宴协议。若确因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则已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
05
本次疫情对诉讼行为有何影响?如无法及时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正常进行时怎么办?
因本次疫情,国务院批准延长3天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除此之外,对于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是否予以延期开展诉讼活动。
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起诉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案件已在审理中,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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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宋胜男 刘欣)
编辑:席锋宇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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