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租户有家难回、悬赏举报湖北返乡人员、顶风售卖野生动物…这些问题法律怎么说?听专家学者解答!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更离不开法治。
外地租户有家不让进,是否合法?悬赏举报湖北返乡人员的做法,是否可取?顶风违法偷卖野生动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疫情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针对这些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热点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代雄,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01
随着返程潮来临,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得更为严峻,一些地方小区开始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有的是直接禁止进入,解除日期另行通知;有的是要求在当地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有的小区甚至没有提前通知,以至于租户从外地返回后才得知自己不能回家。这种措施引起了不少争议,那么如何看待这种“有家难回”的情况?小区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从公法层面看,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禁止外地租户返回租住地。各地政府通常只是要求从外地返回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居家隔离14天,以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有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其中,涉及公法职责的只有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是其中第五项职责,因为疫情防控涉及公共卫生。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居委会的此项职责仅限于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这意味着居委会目前只能协助落实、执行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无权“加量加码”自行创设更加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居委会发布通知禁止外地租户返回小区或者要求在当地其他处所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小区,则该通知或要求是不合法的。
其次,从私法(民法)层面看,租户与租赁房业主(所有权人、出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据租赁合同,租户有权占有、使用业主所有的房屋以及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禁止外地租户返回小区或者要求在当地其他处所自行隔离14天后,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才能进入小区,妨害了租户对租赁房屋及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占有、使用,是不合法的。租户遇到此类情况,有权主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如果是出租人本身禁止租户返回租赁房居住,则出租人对租户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社区固然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但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采取合理措施。通知并监督外地返程租户居家隔离,是合法措施。如果租户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社区治理机构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由政府部门处理;出租人在此种情形中可以租户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单粗暴地对返程租户采取“禁止入内”措施,势必导致大量人员流落在外、四处游走,既不利于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秩序,也不利于疫情防控。
02
为更好防疫,一些地方发布通报,悬赏举报湖北返乡人员,举报一例,一经查实奖励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这种做法引起不少争议,有人认为“非常时期非常之举”,有人认为过于简单粗暴。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湖北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灾区,按照各地政府要求,从湖北返回的人员应当报备并隔离14天。社区居民对此可以进行合理的民间监督,包括发现有人员从湖北返回的,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也包括发现此类人员不执行隔离措施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于此类信息的提供,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以发布悬赏广告,对信息提供者予以奖励。当然,应该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的措辞应当慎重,“举报”一词未必妥当。
“举报”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而社区居民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信息时,返乡人员未必已经构成违法。例如,返乡人员一进社区,即被其他居民发现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时无法断定该返乡人员肯定会隐瞒不报、逃避隔离措施,将其他居民的行为称为“举报”,显然不妥。
03
针对严峻的疫情,国家相关部委连续发文,三令五申严控野生动物交易。然而,近日在某地区农贸批发市场,依然有人偷偷在出售竹鼠、山鸡、蛇等野生动物。当地公安部门查获疑似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水律蛇、黑水鸡、青头鸭。这一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售、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一方面,此类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规定:“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至49条对于非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有相关处罚规定。
另一方面,出售、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4
为共同战“疫”,全国已有多家购物中心宣布减免租金,也有一些地方街道办倡议减免外来务工人员的房租。那么,疫情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可依?
依据租赁合同,商铺或住房的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适合于使用的房屋,承租人有义务按期支付租金。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增减。当然,这并非绝对。民法上有情势变更规则,允许在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合同义务予以调整,以维持合同的对价均衡。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3款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此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
据此,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果商铺确实无法营业或者营业额大幅缩水,导致商铺的使用利益与租金之间的对价关系显著失衡,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住房的承租人如果因疫情影响,确实在较长期间内不能从外地返回租赁房中居住,导致租赁合同对价显著失衡,同样也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对此,应谨慎把握。如果受疫情影响的不能正常租用期间仅占整个租赁期间的一小部分,则不宜轻易认定为对价失衡,从而调整租金。当然,出租人在此种情形中仍然表示减免租金的,属于其自愿行为,另当别论。
病毒必须隔离,人心不能隔离。升级防疫措施,不是越狠越正确,也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
疫情面前,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既包括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包括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只有都兼顾到,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
守望相助,齐心协力,我们共同打赢这场战“疫”!
相关报道:
“封城”后逃离、制造谣言、哄抬物价……这些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听律师解答!
泄露返乡人员隐私、因疫情影响被开除、防护口罩名不副实……这些行为法律怎么说?听律师解答!
防治传染病流程、泥石设路障封村、捡口罩二次销售、隐瞒武汉返乡信息……这些行为法律怎么说?听律师解答!
谁有权公布疫情信息、延迟复工如何算工资、西藏为何启动一级响应……这些问题法律怎么说?听专家学者解答!
武汉返乡人员家门被“封死”、无视疫情聚众打牌、春节返程不配合检测……这些问题法律怎么说?听律师解答!
抢多双黄连欲退货、企业提前复工能否拒绝、预定婚宴如何取消……这些问题法律怎么说?听律师解答!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宋胜男 罗聪冉)
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法报交流群开放啦!快来加入我们吧!先到先聊~加小融微信(ID:fzrbwx),小融拉您进群!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小融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