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佛山养犬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珠江商报

珠江商报讯 记者王晓琦报道:佛山日前发布公告,《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便民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犬只备案、变更、注销在同一场所办理。

烈性犬应圈养或拴养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犬只外出要佩戴犬牌

《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另外,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可划定

另外,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提前予以公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场所或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另外,《条例》特别明确规定,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因饲养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