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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离职后能索赔吗?法院这样判决!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报道:入职时,罗先生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离职后却以公司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保、多次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4月13日,记者获悉,禅城法院认为罗先生因公司未购买社保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不过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据此判决公司赔偿罗先生115760.85元。

2008年4月,罗先生入职佛山某陶瓷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罗某向陶瓷公司出具《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称因家庭困难申请放弃参保,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罗先生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不服仲裁裁决,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罗先生虽主张陶瓷公司未购买社保,要求解除与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罗先生签署了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且没有证据显示他在离职前有向陶瓷公司明确提出购买社保的要求,可见罗先生自身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一定过错,其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此,法院认为罗某提出的陶瓷公司未购买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但法院认为,公司延迟支付罗先生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可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罗先生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罗先生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合理有据。

法院判定陶瓷公司赔偿罗先生包括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在内共计115760.85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汤丽娟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罗某出具的《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应为无效。但尽管《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是无效的,但这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观并无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故意。

因此,劳动者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得不到支持。本案以判决的方式,对放弃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具有很大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