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佛山公积金新政来了!首套贷款未还清不得申请再贷

珠江时报

珠江时报讯(记者/区辉成)4月15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新政策,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首次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根据对比,佛山原执行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换言之,此前佛山未针对首贷的偿还情况,对二次贷款作出限制。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这是根据国家住建部“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的内容,修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以有效贷款申请提交至中心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为5年。

ef49bf55824042719483c2bf9cb404bb.jpg 

以下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全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多年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逐步调整《贷款办法》。现根据国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对《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首次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现将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予以公布,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