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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指定监护提出异议、虚假诉讼……这些典型案例,你知道多少?

三水法院

三水法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6件、执行案例2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商品房买卖、债权人权益保护、阻碍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案件类型。

十大典型案例

01

区首例虚假诉讼刑事案

02

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3

“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04

莫某书诉梁某业及梁某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05

郭某光诉三水某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06

邓某诉何某虚假诉讼案

07

范某英诉某花园第四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08

区首例不服指定监护提出异议案

09

案外人阻碍执行被司法拘留及罚款案

10

灵活执行化解抵押权与所有权冲突案

今天,淼法君带你看看

其中入选的3件案例!

邓某诉何某虚假诉讼案

2018年2月,原告邓某与被告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小汽车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预先收取2月、3月利息共计5000元后,将剩余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将其车辆的行驶证、车钥匙交给原告。2018年6月,原告约见被告时,要求被告坐在桌边与桌面摆放的45000元现金合影、填写《借款合同》和《收条》。2019年2月,被告付清全部利息、将借款归还原告,并收回车辆行驶证、车钥匙及上述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不久,原告以被告未清偿2018年6月的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息,但原告主张的2018年6月的借款与双方在2018年2月的借款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故认定案涉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三水法院以原告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000元。

当前,虚假诉讼不时出现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虚假诉讼对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国家司法秩序,其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在大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今天,必须加大力度,识别和惩处此类虚假诉讼。

本案承办法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及审判经验,去伪存真,揭开原告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面纱,对原告的不法请求,依法驳回。同时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彰显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扬善惩恶的价值功能。本案处理,为引导民众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违法性认识、自觉抵制虚假讼诉等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参考范本。

范某英诉某花园第四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2018年,被告某花园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认为原物业管理公司某公司的服务合同已期满,遂要求业主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不含某公司)中投票选择。随后,某物业管理公司被确定为新一任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范某英认为被告选聘物业公司存在围标嫌疑,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花园与某公司的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并未决定是否选聘或者续聘,因此,双方的合同期限应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在此情况之下,被告发布公告决定选聘新物业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小区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原告对原物业企业是否续聘的业主决定权及投票权,侵犯了业主权益,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选聘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某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原告所提应由某公司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请求,属某花园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法院不予处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业主委员会聘任物业企业不规范所引发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本案明确了一条裁判规则,即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原物业企业是否续聘情况下,径行发布招聘启示并组织业主投票选聘新物业企业的行为剥夺了业主对原物业企业是否续聘的选定权,业主可行使撤销权。本案的处理对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规范解聘、选聘物业公司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区首例不服指定监护提出异议案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好的弟弟陈某斌私自从陈某好及陈某好次子的账户转款27次共计3万余元。2019年,法院根据陈某好长子郑某华申请,确认陈某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华为监护人。陈某好对指定监护不服,遂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才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否则,一般不宜跨顺序指定监护人。

郑某华在顺序上优先于陈某斌,陈某斌无法对数次转款理由和款项去向作出合理解释,陈某好所在村村民及村干部、陈某好女儿均认为郑某华适宜担任监护人,且陈某好的智力状况和辨别能力使得有理由认为其提出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故认定由郑某华担任陈某好的监护人更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陈某好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陈某好的异议。

该案是本院受理的首例对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而提出异议的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指定监护人案件数量较少,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考虑案件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院根据监护权案件特点,充分征询当事人意见,针对可能影响被监护人权利的问题到被监护人居住地走访,了解情况,为案件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今后在该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最适宜监护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从2018年起,三水法院每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群众关切,规范相关行业领域行为,对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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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期待!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