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高明区检察院对两宗涉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提出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牵动人心。此次疫情让滥食、非法狩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重大威胁再次暴露于世人面前。在这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高明区检察院就两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刘某(二被告人是夫妻关系)到江门市鹤山宅梧镇、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等地收购了包括白鹭、花梨鸟、斑鸠、猫头鹰、毛鸡、杂雀在内的一批野生动物,后将收购得来的野生动物倒卖牟利,出售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猫头鹰、毛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鸠、花梨鸟、杂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猫头鹰

毛鸡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工作的花场以网捕的方式设网捕捉雀鸟用于食用及出售。2019年12月,杨某将捕捉到的花梨鸟及杂雀出售给胡某、刘某。后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并缴获其捕捉的鸟雀及作案工具网。经鉴定,杨某出售以及捕获的花梨鸟、杂雀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审查,我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罪对被告人胡某、刘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杨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
被告人伍某、黎某相约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墟市购买猫头鹰等野生动物食用。二被告人在墟市的几处流动摊贩档口共购得猫头鹰、红隼、水律蛇、斑鸠等野生动物一批,后驾车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猫头鹰、红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水律蛇、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该案经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即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伍某、黎某依法提起公诉。

红隼

斑鸠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外,“三有”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畴。

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斑鸠、蟾蜍、麻雀、青蛙、蛇、黄鼠狼、松鼠、刺猬、果子狸、壁虎、野鸡、野兔、画眉等(详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即使数量没有达到20只,也构成“情节严重”,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然,如果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涉及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了。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大鲵(俗称娃娃鱼)、白鹇、穿山甲、黑熊、隼、天鹅、眼镜王蛇、凹甲陆龟、猫头鹰、毛鸡等。
温馨提示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个别人为了满足口舌之欲,让野生动物和无辜人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不要盲目迷信野生动物“进补”作用,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了解清楚动物品种,避免因为无知而犯罪;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非法捕猎、销售野生动物牟利,因为,铤而走险终将逃不过法网恢恢。

供稿人: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李秋怡
什么是国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