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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狮山镇启动企业无证排污调查,企业须在4月底和9月底完成申领和登记

珠江时报

珠江时报讯见习记者/梁凤兴)今日,记者从狮山镇环境保护办公室获悉,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今年将实现固定污染源国家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

“目前,清理整顿类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的企业共347家,完成率接近七成。”狮山镇环保办主任刘水流表示,排污单位应在9月底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登记,近期将启动首轮对企业未依法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查。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环境身份证”。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合作方审查以及企业融资中都非常重视国家排污许可证。而无证排污可能导致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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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排污许可证要怎样申领?

排污登记要怎样办理?

狮山企业快来看看! 

一、实施范围

佛山市域范围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有关名录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载地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foshan.gov.cn主页--环境专题--排污许可管理) 

二、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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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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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登记办理指南》

(查看和下载地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foshan.gov.cn主页--环境专题--排污许可管理) 

四、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将按照分类处置、限期整改等方式,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将强化帮扶指导,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对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后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申请,核实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整改期应严格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主要产排治工艺、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等要求实施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并限期完成整改。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整改后,提交完成整改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分局经审核后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整改、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完成整改但未及时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按照“无证排污”或“未依证排污”实施查处,视情形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于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在自行完成排污登记后,应及时主动对有关事项实施整改,实现合法规范排污,不得擅自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将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五、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后果

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

1. 排污单位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将按照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2. 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 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登记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以上资料部分来源于佛山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