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锦绣未央》抄袭16部作品,作者赔偿74万元!
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线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和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曾经备受关注的“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入选其中。

小说《锦绣未央》曾名《庶女有毒》,由被告人周某所写,并自2012年6月起陆续对外发表,该作品在发表后曾一度成为当时的热文,吸引不少读者的目光,但被质疑涉嫌抄袭的声音也从未停止。

2016年11月11日,由《锦绣未央》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正式播出,而存在在锦绣未央上面的版权问题一度活跃在微博的话题榜单上,牵扯出原作《庶女有毒》抄百家之长。最终12位作者联合起诉,60名编剧众筹了21万诉讼费,反抄袭志愿者自发提供了整理3年的“作品比对”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大量基础比对工作,作出了严谨充分的论证分析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双方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发展迅猛,而优秀原创作品稀缺,市场出现供小于求的局面,很多人为了抢占市场,不惜侵害他人权利。2014年4月15日,琼瑶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最终法院判决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抄袭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可供抄袭的写作软件。

抄袭手段穷出不断,维权意识需要加强。“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涉及被告的一部小说分散抄袭了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说,是新技术条件下典型的大规模抄袭行为,法院裁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尊重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
来源:北京高院
什么是国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