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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周期不应超过3年!盘活沉睡资产,高明出招了!

高明融媒体中心

为加强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提升高明土地利用效率,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拟于出台《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据悉,土地供而未用是区内部分国有建设用地长期闲置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盘活这些沉睡资产,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自然资源分局此次计划推出新政策,就是要对土地使用权人行为作进一步规范,明确权利义务,促进土地利用。

新政策依照工程惯例,对项目动工开发时间和竣工时间作了定义,并对土地合同中标注的地块开工、竣工期限作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今后项目的开发周期不应超过3年,有特殊建设要求,可在咨询相关部门意见之后合理延长开发期限,但新的期限必须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注明,作出承诺。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上述承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动工,《办法》要求镇街应立即启动违约原因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如果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复核确认后,镇街要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是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提供原因说明、佐证材料,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或相应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出具书面证明,如实说明情况。

此外,《办法》规定,超过土地合同确定开工期限的,除要按照规定收取开工违约金外,还须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该地块同时存在逾期开工和竣工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已根据土地合同足额缴纳开工违约金的,则要的按地块逾期竣工天数扣除逾期开工天数,计收竣工违约金。

部门希望,通过该政策能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目前《办法》正在自然资源分局网站上公示,市民可在4月27日9:30时前向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文/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