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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升级版旧改“9号文”出台 加速“村改”推动城乡融合

珠江时报

珠江时报讯(记者/程虹 刘永亮 通讯员/颜倚云)为进一步加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力度,4月26日,南海区专门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联动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居旧城镇改造、审批程序及行政司法保障等五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

联动改造

优化联动改造规定

《补充规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19〕9 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以联动改造为例,《补充规定》提出,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与工改工、工改公、工改农、工改商项目实施联动改造。以土地出让面积计算,与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联动改造的项目设定了相应比例。其中,工改居∶工改工不低于1∶1;工改居∶工改公不低于1∶0.8;工改居∶工改农不低于1∶0.5;工改居∶工改商不低于1∶1.5。

而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联动改造的,允许原土地权属人缴纳抵扣款,专项用于扶持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按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分镇(街道)确定如下抵扣标准:桂城、大沥、里水70万元/亩;狮山50万元/亩;丹灶、九江、西樵40万元/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项目,则无需进行联动改造,也无需缴纳抵扣款。

旧厂房改造

集体经济组织可要求无偿返还一定比例物业

《补充规定》优化旧厂房改造规定,重新调整了集体转国有工业项目补偿和分配标准,其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改造后证载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如果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收取的总成交地价款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自行改造或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改造的,按照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100%计收,计收后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土地受让人无偿返还一定比例的物业(产业载体)作为实物补偿,返还要求和返还比例应在土地招拍挂公告(公开出让)或引入市场改造主体公告(协议出让)中明确。

旧村居旧城镇改造

调整旧村居出让金补偿和分配

优化旧村居旧城镇改造规定方面,《补充规定》调整了旧村居出让金补偿和分配。其中,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

同时,《补充规定》增加旧村居改造履约保证方式,在旧村居改造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市场改造主体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但拆迁保证金不得用银行保函代替。

而在旧城镇项目出让金补偿和分配方面,《补充规定》提出,协议出让项目,地价计收标准为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本数)以上部分,按照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即2.2倍不计收,以上部分计收。计收的地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由区、镇(街道)按40%∶60%分成。公开交易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及以下的地价100%补偿给原权属人。2.2倍以上的地价100%由政府收取,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由区、镇(街道)按40%∶60%分成。

除此之外,《补充规定》还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行政司法保障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在申请主体作出拆除地上建筑物的承诺后,可启动用地手续报批工作。城市更新项目部分业务环节(如表决、集转国公示等)需要公证的,任何佛山市内有公证执业资格的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均予以认可。

集体转国有工业项目补偿和分配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改造后证载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地价款计收或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收取的总成交地价款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自行改造或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改造的,按照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100%计收,计收后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土地受让人无偿返还一定比例的物业(产业载体)作为实物补偿,返还要求和返还比例应在土地招拍挂公告(公开出让)或引入市场改造主体公告(协议出让)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