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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原因被降工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了吗?

顺德普法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

不少用人单位选择“自救式”缓解经济压力

采取裁员、停工、调岗、降薪等各种措施

导致劳动纠纷成为劳动者的维权焦点

受疫情影响,企业缩减规模,员工被降工资

去年3月,小金被公司提升为财务经理,“升职加薪”当然钱也“哗啦啦”地涨,每月工资从8000元上涨到10000元,劳动合同内容同时作了相应变更。

今年初以来,受疫情影响,公司开始缩减经营规模,不仅减少了财务部原有的3个岗位,同时撤销了财务经理岗位,将小金的岗位调整为总账会计,工资也降为8000元/月

企业这些做法究竟合不合法呢?

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降薪本质上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一般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调岗降薪是合法有效的。

“疫情影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客观情况导致原本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全面履行>>

所以金女士可以选择暂时接受调岗降薪,并要求公司在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后,恢复原岗原薪。

当然金女士也有权选择不接受,公司是无权单方面决定对其调岗降薪。如果金女士和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公司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金女士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金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前,广东省和佛山市也出台相应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疫情之下,复工延迟

对于所有劳动者和企业来说

都是一种压力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更是其立足之本

但对于企业来讲

停工、停产必然意味着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疫情冲击经济是既定的事实

劳动者和企业也应多一点包容和理解,

一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大良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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