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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篡改借款期限作伪证,法院对其罚款一万元!

法智时讯

大家知道证据的“三性”具体指的是什么吗?

“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试图篡改证据或者提供伪证,阻碍司法审判,可是要面临相应的司法处罚哦。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容桂法庭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李某企图通过篡改借条内容,虚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以此虚构对何某、黎某的有效债权。顺德法院遂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司法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两被告向我借款30万,因到期未归还而起诉

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将何某及其妻子黎某起诉至顺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3日,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条一份,明确约定了借款总额及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2日止。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完成资金的实际出借。

但至起诉之日,何某一直没有向李某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被告黎某是何某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黎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证明与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提供了一张2012年11月13日的借条作为证据。

被告:我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

何某辩称,其与李某是亲属关系,经常为李某介绍小额借贷的借款对象。2012年11月13日,何某介绍案外人韩某向李某借钱,由何某和案外人陈某做担保人。何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注明2013年1月12日前归还。

同日,李某将30万元转到何某的银行账户,由何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款转到韩某指定的案外人韦某账户。

焦点:借条存在涂改痕迹,到底谁在说假话?

在庭审过程中,何某和其妻认为这张借条存在诸多跷蹊,有些字迹不是出自何某本人书写。

让我们先看一下这张借条是如何书写的:

借条中,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其中“两个月”有涂改痕迹,改后为“零叁年”),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2日前归还”(“2013年1月12日”有涂改痕迹,涂改后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在“借款人签名”处空白没有书写姓名。在借条的“担保人签名”处,则有被告何某及另一担保人陈某的签名捺印,并且在何某的签名后面又以括号备注“借款人”三字。

对于这张明显有涂改痕迹的借条,李某和何某各持一套说辞:

李某:所有改动,均是出具借条当天,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后当场作出的,何某因为签名写错位置,才在签名后补写“借款人”三字。

何某:没有对借条作出过增添、改动的行为,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

为了查明事实,顺德法院同意何某的鉴定申请。

文书鉴定:揭开真相的面纱

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担保人签名”处的“借款人”字迹不是何某所写,“零叁年”与“2015年11月12日”的涂改部分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之后,“借款人:何某”及“兹何某向李某借款”两处的“何某”字迹均不是何某所写。

鉴定结果显然推翻了李某的陈述,而李某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决定对原告篡改证据行为罚款1万元

李某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便已申请撤回起诉。但因李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顺德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案涉借条所涉及借款真实存在,被告何某作为担保人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也必须在2013年1月12日之后的6个月内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在该保证期间内主张被告何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何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被告何某并非借款人,其保证责任也已经免除。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李某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将篡改过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交,其行为存在故意,且已妨碍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我院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李某收到上述处罚决定、裁定及判决后,针对判决、决定,李某表示不上诉、不申请复议,并已主动缴纳罚款1万元。

探究:李某为何要篡改借条?

李某提供借条显示,借款期限原始记载为“2013年1月12日”,后于2015年1月之后才被涂改为“2015年11月12日”。即是说,即使该借条所涉及借款真实存在,何某作为担保人承诺对该笔债务提供保证责任,李某必须在借条原借款期限2013年1月12日之后的6个月内主张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李某起诉时的2017年4月19日,何某作为保证人,有权利主张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也有权利主张已过保证期限。

因为借款人已经失踪,又因借款的诉讼时效及何某在本次借款的保证期间已过,为追回欠款,李某才动起了篡改借条的脑筋。

本文首发于 顺德法院自媒体

编辑 | 法智融媒 · 法智时讯运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