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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涉黑组织 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被判刑罚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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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 见习记者韦娟明报道:为了替黑社会“大哥”讨回酒楼转让费和经营费用,禅城区某夜总会打手崔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常某研拘禁在佛山某酒店内三日。近日,禅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自2008年3月初开始,杨某某先后纠合张某、李某、杨某武、胡某等以同乡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凭借自己在老乡中的影响力,通过承接安保业务介入纠纷、承揽工程、在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不断扩大势力,常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解决纠纷。

据调查,该组织经常在佛山市禅城、南海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禅城、南海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4年初,被告人崔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安排,先后在禅城区蓝澳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015年5月20日,因常某研拖欠杨某武酒楼转让费和经营费用,杨某武便安排崔某伙同李某军、吕某蒙、张某华、曹某歌、孙某、陈某利等人(均另案处理)轮流看管常某研,限制对方只能在佛山某酒店内活动。

三天后,常某研的哥哥常某记交纳了3万元后,他才得以回家。随后,常某记还帮弟弟支付了拖欠的经营费用14万元。

去年11月,崔某自行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在明知杨某某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崔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禅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标题:参加涉黑组织 非法拘禁他人

被告人崔某被禅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

编辑|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