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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轻罪与重罪 、一罪与数罪、一人与多人 、全部认与部分认”的难点问题怎么办?专家建议应当重点关注诉讼程序公正

法制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10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合规”专题研讨会在山东蓬莱举行。图为会议现场。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已运行近两年,其实践样态和制度内涵的演进已步入新的阶段,有必要对其实践与理论问题适时予以梳理和分析。与此同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已成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标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最有力的保障,围绕企业权利保障的话题法律界正积极开展实务探索与理论研究。

10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合规”专题研讨会在山东蓬莱举行。图为会议现场。

为总结认罪认罚从宽经验,探讨刑事合规在企业司法保护中的价值和方向,研究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思路,10月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合规”专题研讨会在山东蓬莱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处长石献智、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董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段连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邵汝卿、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区长李良等地方代表,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刘计划、李奋飞、程雷,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训虎等6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

研讨会由刘计划主持,陈卫东作开幕式致辞,胡云腾和陈国庆分别作主旨发言,与会人员围绕相关内容热烈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陈卫东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入法再到当下已历时4年,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司法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显著的时代价值。这一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关系着侦诉、控辩和控审在内的各诉讼主体的职能关系,涵盖了律师辩护、量刑建议、控辩合意等在内的关键问题,需要以理性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其中的认识分歧,合力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发展。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问题是“从宽”,“从宽”是彰显这一制度旺盛生命力的价值支撑,唯有确保“从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才能为相关程序适用提供正当化依据。“从宽”的幅度不能仅局限于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应当为减轻处罚的适用保留充足的空间。认罪认罚从宽的发动和适用应当秉承权利观念,不能固守“权力本位”的思想,更不能剥夺被追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的诉讼权利。陈卫东还阐述了企业刑事合规兴起的司法背景,指出了刑事合规对于预防企业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价值。他认为,刑事合规的目的是通过相应的合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合规管控,从企业犯罪责任承担的角度看,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合规制度、机制,体现了企业作为一个法律拟制主体对于犯罪行为的抵制态度,企业员工的行为从理论上不能当然地上升为企业的独立意志,因此企业责任的减免得以获得较大的解释空间。此外,刑事合规的实体法维度主要涉及单位犯罪的罪责承担模式,而程序法维度上主要与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发生交叉联系,需要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看待。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职委员 胡云腾

胡云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历史背景、未来的发展路径、实现的价值目标以及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作了评析。他认为,下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重点关注诉讼程序公正,确保该制度在程序正义的轨道上运行。第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要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开性,这种公开性应当贯彻诉讼阶段的始终;第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操作程序应当进一步精细化,尽量避免出现重要求轻规程、重结果轻流程的现象。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构建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一人与多人、全部认与部分认等不同认罪认罚案件的操作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符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规律;第三,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协商性的有效贯彻,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以往诉讼制度的关键内容,应当把保障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参与权、话语权作为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第四,要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现存问题的源头治理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在审前环节即存在或者造成的问题,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建议推行“两个提前介入”:(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可以提前介入,以了解、支持、帮助并监督认罪认罚案件在侦查程序中正确运行;(2)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法官可以提前介入,以便了解、支持、帮助、监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正确运行。让警察主导的认罪认罚活动在检察官的视线内运行、检察官主导的认罪认罚在法官的视线内进行,对于避免把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带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问题带入审判阶段,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正当,意义重大;(3)可以将“两个提前介入”定位为被动介入而非主动介入,即只有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前介入时才提前介入,否则可不介入,从而既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又可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陈国庆指出,法律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其实践价值和制度影响是深刻且多元的。首先,他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初衷、实践探索和发展方向作了宏观介绍,而后重点围绕学界广泛关注的量刑建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建议的形式选择更加倾向于确定刑量刑建议,目的是避免从宽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当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议的形式如何选择是需要斟酌的。其次,陈国庆谈及值班律师的问题,提出了继续强化律师辩护的方法和思路,并对“没有值班律师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一刀切地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不必然符合被追诉人对“从宽”利益的期待。此外,陈国庆还对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营商环境和产权保护问题、刑事合规的价值和方向、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等议题发表了深刻观点。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