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名师学民法典⑧|暖心的法!家庭成员之间要相扶相助

扫描海报二维码,进入禅城页面的“禅城司法”频道,可观看相关视频。
家庭始终是人们最温暖的港湾。民法典不仅对家庭暴力、离婚冷静期、子女抚养、夫妻共同债务等婚姻家庭相关内容有规定,更对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一个暖暖的理想目标,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助力提升获得感、幸福感。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海红律师看来,这一条道出了整个婚姻家庭关系的理想目标。婚姻与家庭,二者相依相偎、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才能绵延长久。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林海红介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扶、相助,民法典也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
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此外,对于近年较常见的老年父母再婚情况,民法典也关注到。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林海红律师表示,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相处,相互扶助、尊重、包容,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美、社会和谐的基础。民法典为婚姻家庭带来了立法关怀,将有助于营造全社会重家庭、树家风的良好氛围,并促进社会和谐、民族进步、国家发展。
想了解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更多内容,可打开佛山+app,进入禅城页面“禅城司法”频道,点击观看相关视频,听林海红律师详细讲解。
文/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