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普法丨小区共有部分收益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小区内广告的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由于规定不明确,存在模糊地带,以往总是容易引起利益冲突。民法典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进行了共有部分的经营,物业公司只能取得合理成本,其他的收益都是归业主所有。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中特别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这意味着,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的收入归属有了明确依据,共有部分的收益再也不是一笔糊涂账了。


策划:李文杰 主办: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