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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 | 肖明新: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贡献

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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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40年来经济特区法治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特区的发展,坚持法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特区建设的一条重要规律。经济特区法治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实施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实现的。充分认识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贡献,有利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自信,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一)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与治理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创新了治理方式,及时将制度创新成果法定化,给全社会以稳定预期。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具有广泛性,且经济特区法规可优先适用。这让经济特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获得治理优势。近期颁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是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治理优势的典型体现。在获得自主立法权后,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充分运用这项自主权力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保障了特区的发展也提供了法治经验。

(二)作为方法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试验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方法。经济特区法规制度也是法治试验的产物。国务院在1989年提请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时,明确将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法律体系建立的试验基地的考量就赋予了经济特区法治试验的新功能。初看起来,法治与试验难以统合在一起。前者主张秩序稳定性,后者体现试验性变动性。但是如果我们将对二者关系的探讨加入空间因素后,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是没有矛盾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在部分与整体之间处理了活力与稳定的关系。而空间的有限性让经济特区法治的不利影响不至于广泛扩散。

(三)经济特区法治与法治非均衡发展。法治发展在空间上的不均衡可以说是法治试验方法运用的必然结果。对于我国法治发展在空间上的不平衡,理论上目前是将其作为一种问题来对待的。这只看到法治非均衡发展的一个面向。从因经济特区法治而形成的法治非均衡发展来看,法治非均衡发展更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这是由我国的法治建设环境所决定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处在一个多种不同时代法治文化同时存在的结构中,法治建设具有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此一来,通过运用法治试验方法,进而将成熟、有效的法治经验向试验地外扩散,走一条非均衡的法治发展道路可以说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对我们这样一个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追赶型国家来说,这是一条稳妥的法治发展道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不能用经济特区法规制度带来的地区间发展权不平等来否定它。

从实践来看,经济特区法规制度是成功的,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回顾佛山五年立法历程,我市先后制定了《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疏通和缓解了事关佛山改革发展稳定的痛点、难点。佛山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与改革开放同频、高质量发展共振,引领和推动了佛山经济社会发展。

对标经济特区法规制度,我市需要在三方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一)充分利用立法权限,创新立法领域。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普通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佛山可以挖掘制度空间,充分利用立法权限,在数字政府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立法走在前列,进行试验。

(二)统筹谋划,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在加强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深入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法项目关;建立法规起草多元化制度,广泛吸纳意见、建议;健全法规实施后的效果评估机制,切实发挥立法评估对提高立法质量的促进作用;以人大代表联络站为依托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诉求的反映渠道。

(三)在法治体系建设中推进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提高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处理好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关系,做到因时“立”法、适时“改”法、及时“废”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完善立法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解决立法与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原标题:经济特区法规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贡献

文 | 肖明新(佛山市委党校教务一处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