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妻子参与经营管理,夫妻要共同偿还债务吗?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个体工商户以丈夫名义投资设立,妻子代为结算、支付工程款项。对于工商户所欠债务,夫妻需要共同承担吗?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三水区某模具厂、项某夫妇向原告秦先生支付工程款37300元及其利息。
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秦先生多次承接三水某模具制品厂装修工程,项某承诺完工后付清工程款。2017年9月,秦先生与项某妻子徐某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97300元。经多次催收,仍有373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于是,秦先生将模具厂及项某夫妇诉至法院。
秦先生诉称,涉案工程由其与徐某联系、定价,工程款也由徐某支付。徐某与项某是夫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项某夫妇、模具厂则辩称,装修工程以模具厂名义交由秦先生施工,发包方是模具厂并非徐某。徐某与秦先生结算工程款,是受项某委托代模具厂签名、支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模具厂承担。
经三水法院审理查明,模具厂是项某登记设立并经营管理的个人工商户,项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因身体健康原因,徐某从工作岗位上病退,后项某到模具厂上班时,徐某随行。在秦先生承揽模具厂案涉装修工程过程中,徐某与秦先生结算工程款并出具凭证确认尚欠工程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两次向秦先生支付工程款。徐某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实际参与模具厂的经营管理,案涉债务是项某与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模具厂的共同生产经营所欠,应是项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另一方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工商户的债务进行结算,支付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另一方应对商户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夫妻另一方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