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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缺陷产品怎么办?民法典助维权

珠江商报

在消费市场上,缺陷产品例如“问题车”维权经常需要专业检测,由此产生检测费,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成为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消费者撑腰。

关于缺陷产品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这也将有效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策划:李文杰

主办: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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