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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凌云山森林火灾案4人被判

高明融媒体中心

记者今日从高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去年12月5日发生的凌云山森林火灾案已有判决结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引发森林火灾的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四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去年12月5日,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发生森林大火。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四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四年以及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中、贾某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森林防火提醒:

每年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是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7类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佛山日报记者谢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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