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 | 让“五问”成为人大开展专题询问重要推手

2010年,全国人大成功开展对中央决算实施首次专题询问成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样板”,询问内容由原来的“问钱”、“问粮”逐渐发展到了如今的“问医”、“问教”等。笔者认为,要不断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逐步从“尝试”走向“常态”,从“个别”扩大为“普遍”,切实把专题询问渗透到人大各项监督工作之中,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刚性。
端正思想“问”
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专题询问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或听取有关专题报告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特定问题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目前,存在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缺乏对专题询问目的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导致在开展专题询问时思想上过于“谨小慎微”的情况。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要端正开展专题询问的思想,认识到专题询问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权力,不是挑政府部门的“毛病”,而是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互动,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排除外界不利因素的干扰,主动与“一府两院”沟通和协调,通过提前通报开展询问的时间和内容,共同研究专题询问方案,赢得“一府两院”的支持与理解。特别是在社会敏感性较强、百姓关注密度高的重大民生项目,要深入扎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有关询问内容的第一手材料,力争做到胸有成竹。
正面追击“问”
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弄清楚“问”、怎么“问”、“问”是关键。笔者认为,要达到问得清楚、答得明白、形成共识,就必须正面追击、一针见血,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来提问。以开展财政预算执行专题询问为例,“请问贵单位今年申请预算3个亿用于改善民生项目,年底将至为何迟迟不见动静,你们是如何把握预算支出进度的?”这种“辣味”提问不仅能触动询问单位的“神经”,又能体现人大依法监督的威力。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需反复研究提问内容、技巧和策略,精选与改革发展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热点问题作为提问对象,并指定熟悉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工作的专人提问,提问内容尽量通俗易懂、语言精练,直击要害,切勿漫无边际、面面俱到。
开展经常“问”
监督法对专题询问次数和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时应不限于“问钱”“问医”“问教”等内容,而是要向纵深发展、以实践为延伸、突破常规内容、扩大范围、提升高度,逐步从“尝试”走向“常态”,从“个别”扩大到“普遍”,切实把专题询问渗透到人大各项监督工作之中。比如,每年研究确定监督工作要点时,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拟定几个民生热点项目,并提前与“一府两院”沟通。在年中或年尾适时阶段,采取抽签或临时指定的方式,开展1项以上专题询问内容,通过询问形式促进政府工作的落实。
跟踪监督“问”
专题询问始于问,但不能止于问。对于“一府两院”在询问会上承诺兑现的事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和对策,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办理、有结果、有报告。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并出台专题询问跟踪督办实施办法,细化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专题询问的跟踪监督管理。必要时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专题询问事项进行“回头看”,使询问工作既深入又扎实,不流于形式。此外,要积极探索建立专题询问综合考核激励机制,把专题询问纳入“一府两院”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专题询问事项办理工作,有效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落实。
依据法律“问”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必须熟悉相关法律依据,有创造性地开展专题询问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法第三十四条对“询问”作出了“表述”,但在条文里并没有对询问的提案人、询问程序和询问结果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制定和出台关于开展专项询问监督的实施办法,明确专题询问对象、内容、程序、处置等环节,使“专题询问”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文 | 覃剑(作者系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理论宣传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