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好心司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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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张某驾驶机动车下班,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回家,张某便邀请王某乘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
行使途中,由于张某右转时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张某与余某两车相撞,两车均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严重受伤。
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搭载王某是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总额的80%,王某承担20%。

| 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

侵
权
责
任
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综述,“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 佛山高明普法
策划 | 佛山高明普法微信编辑组
校对 | 李丽坚 邓伊韵 肖毅
审核 | 孙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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