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谁的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近年来中国大众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最新认知。“生活垃圾分类”则是进一步让环保理念落地实际举措。那么在愈来愈多的城市将生活垃圾分类提上城市治理日程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确保垃圾分类深入人心,转变成生活习惯?笔者认为,明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并针对性地构建“奖惩”机制,是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的关键。
2020年3月,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并由此建立起完善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在这个“垃圾处理体系”的前端是垃圾分类,笔者认为,以下几类主体可以考虑作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流程的第一参与者及责任主体。
居民个人。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深受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消费结构、环保观念的影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垃圾,在源头准确分类投放各类垃圾显得尤为重要,这也依赖于居民个人的积极参与。
学校、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除了个人,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也应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相较于个人这些单位或者组织,更有能力在一个相对广泛的范围内针对性地、规范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产、制造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适当延伸至商品生产、制造者,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垃圾分类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如若能将部分废弃物由生产、制造商有偿回收,再通过垃圾分类处理转为再生能源,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科学地处理生活垃圾,还能帮助企业节约生产成本,释放更多的经济效能。
在明确上述主体之后,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夯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让好制度停留在纸面。笔者认为,当前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初期,群众对有关规定、政策的执行尚处在一个适应期,相应地有关奖惩制度的设立也应考虑该阶段的特殊情况,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设置符合现阶段特点的奖惩措施。
“罚款”是当前最为常见的对未按照要求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的惩戒手段,但也存在各地罚款标准不一、幅度较大的问题。故而,佛山市在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现实情况,科学地设置相关措施,在现阶段坚持教育为主,广泛地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常识,帮助群众提升垃圾分类的意识以及对生活垃圾能够正确分类的能力,即便需要处以罚款,亦应适当、合理。同时,对上述其他责任主体,除了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之外,还应当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如对回收废弃物并进行分类处理的企业,可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程度地奖励,鼓励企业建立回收、分类、处理、再利用的机制,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毫不讳言,垃圾分类事关我们每个人,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需要每一个人严肃对待!
文 | 李江龙、黄剑峰(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