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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课·桂城职工法律讲堂⑧|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珠江时报

 

慕课视频: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主讲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麦超莹

案例:某天下午,李某在小区9号楼下被高处坠落的砖块砸中致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因小区内监控摄像头损坏未及时维护,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且该小区物业从未加强文明装修倡导,也从未宣传禁止高空抛物。李某将9号楼3层以上的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庭审中,10层住户高某提供全家在案发前后均在外旅游的车票、住宿记录等。本案中谁应承担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评析:高空抛物事关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中看出,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由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除高某外的3层以上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对李某承担补偿责任,在补偿后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于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加强宣传、维护监控等安全保障措施,亦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记者/梁棋清

视频拍摄、制作/通讯员 周泽锋